《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公布,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23年12月25日

12月21日,《四川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59号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黄强省长在省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规定》时强调,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深刻汲取“8·21”金阳县山洪灾害教训,强化上下游左右岸联动,统筹推进气象基础设施建设,把预警信号传递到最小工作单元,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切实增强全民及时关注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意识和防灾避险的能力。

《规定》定义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以下简称气象台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的预警信息。《规定》优化调整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种类、区域标准及防御指南,新增1类雷暴大风预警信号,取消1类森林(草原)火险天气预警信号(该类预警信号由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变更1类寒潮预警信号为强降温预警信号;明确了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属地发布制度,县(市、区)气象台站按照职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未设立气象台站的县(市、区),由当地人民政府与所在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协商确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气象台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发布;气象台站按规程发布、更新、解除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区域、防御指南、发布机构等,取消了“红色预警信号的发布必须报经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意”的规定;省、市(州)气象主管机构加强对县级气象台站的业务指导和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联合预报,县(市、区)气象台站加强上下游、左右岸等关联区域的分析研判和信息沟通、共享。

《规定》明确了政府加强领导,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联动机制,建立畅通、有效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渠道;在人员密集区域和气象灾害易发区域设置接收和播发设施,并整合部门资源,实现传播设施共享。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门组织媒体做好向社会的传播工作。同时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规定》强化了气象灾害预警责任。收到预警信号后,政府及部门综合会商研判,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行业、本系统内传播和气象灾害防御及应对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时做好辖区内传播和气象灾害应对工作,指导村(居)委会采取广播、电话、鸣锣吹哨等多种方式广泛传播;媒体按规定及时、准确、无偿传播,接到暴雨、暴雪、雷暴大风等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后立即增播或者插播,基础电信企业立即向预警区域内的手机用户传播;人员密集场所和公共场所利用广播、电子显示装置等设施及时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按照国家标准确定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接收责任制度,做好预警信号接收、传播和防灾避险应对工作。

《规定》鼓励组织和个人传播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及部门督促指导下级气象灾害防御及应对处置;情况紧急时,气象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学校、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等及时动员、组织受到灾害威胁的人员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照防御指南自主选择防御措施避险。

另外,《规定》还明确了擅自发布或者传播虚假的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不按要求传播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定》的施行,对提升气象灾害预警能力、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和灾害防御应急联动机制、更好地服务四川经济社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