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3年10月24日 2013年10月24日 文号:气发〔2013〕98号
效用状态:有效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气发〔2001〕×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中国气象局上海物资管理处:

为加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规范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相关工作,现将《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气象局
2013年10月24日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管理,规范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规划、技术要求、研制、定型、许可、使用、运行保障、质量监督和报废等工作,提高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观测业务的设备、仪器、仪表和消耗器材。

第三条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应以质量管理为核心,统筹规划布局,统一技术规范、产品标准要求,严格装备管理程序,把好各环节质量关,实现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质量可靠、运行稳定、技术性能满足业务要求。

第四条 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归口管理,授权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负责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定型受理、技术审查和监督检查以及实施装备许可的质量检测测试等技术支撑工作。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管理。

第二章 装备规划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发展规划,提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需求,适时组织制定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规划,保证装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发展的可持续性。

第六条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列装一代、研制一代、探索一代”的原则,提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明确总体功能、技术体制和业务布局规模。

第七条 中国气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发展规划、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需求或专项规划、综合气象观测研究计划及年度研发指南。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并定期滚动修订。

第三章 装备技术要求

第八条 对于列入规划的气象观测技术装备,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相应的功能规格需求书,明确具体功能、技术规格、数据格式和传输方式等要求。

第九条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标准根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功能规格需求书制订,纳入气象标准制修订计划统一管理。

第十条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设计、研制、定型、生产与验收,应严格按照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标准或功能规格需求书的要求进行。

第四章 装备研制

第十一条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研制应按照市场机制运作,研制单位根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需求、专项规划和研发指南,自主立项研制或向中国气象局申报立项研发。对于重大或急需并且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采取招标方式确定研制单位。

第十二条 对于中国气象局立项研发或招标研制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研制单位应当保证研发进度和质量,按期提交研制产品。

中国气象局鼓励企业、相关气象业务及科研单位开展合作,研制系统集成度高、成套性好、系列化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

第五章 装备定型

第十三条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应通过装备定型,确认其各项功能和性能指标达到该产品标准或功能规格需求书的要求,确认相应的研制单位是否具备产品研制、生产、标准化管理、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条件,确定装备产品的主要配置。

第十四条 中国气象局相关业务单位根据授权,受理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定型申请,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测试评估和技术审查,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核准装备产品定型。

第六章 装备许可

第十五条 通过定型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研制生产单位应建立配套的产品检定、校准手段和维修测试条件,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向中国气象局申请装备许可。

第十六条 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管理办法,受理装备许可申请,组织对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产品进行实地核查和质量检测测试,办理和核准许可,颁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境外生产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符合产品标准并通过质量检测测试的,国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的国内唯一代理可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

第七章 装备使用

第十八条 气象业务中不得使用未经许可或者被注销、撤销许可后生产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对于业务试用等前期工作需要但尚无取得许可证的产品,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应列入气象部门集中采购目录,按照招标采购有关规定采购使用。

第二十条 统一布局、同期建设使用的同类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应尽量统一装备规格型号和技术状态。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建设的同时,应同步建设配套的运行监控、维修测试、计量检定或现场校准设施,并开展相应培训。

第八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一条 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投入业务运行后,应核定运行维持经费并列入年度预算,建立日常维护检修制度和业务运行规定,确保装备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十二条 投入业务使用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纳入运行监控业务,实时在线监控其运行状态并建立维修保障的联动机制。

第二十三条 投入业务使用的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应当遵照气象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方法,定期开展检定或校准。禁止使用未经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检的仪器。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建立分级分类故障维修响应模式,划分不同故障的响应级别,健全自主保障和社会化保障相结合的维修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时效和质量。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运行出现故障时,应严格执行报告制度和各类装备故障排除的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维修,恢复正常运行。要严格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维护维修登记制度和技术档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广泛采用条形码、电子标签等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全程跟踪和动态管理,做好整机、备件和必要的应急物资储备、供应。

第九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六条 对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许可证的产品,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生产过程关键环节的质量检查和出厂验收。重大装备实行逐台验收,其它装备或批量产品逐批随机抽检。

第二十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的质量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按规定将检查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八条 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业务运行情况,定期组织对其进行综合评估,建立年度通报制度。

第十章 装备报废

第二十九条 根据气象观测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寿命和技术性能状况,有计划地进行大修和更新。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应当申请报废:

(一)实际使用总时间已达到或超过该装备规定的有效寿命期,且经修理检定后达不到产品技术标准要求;

(二)仪器装备性能达不到产品技术标准,经修理、检定后仍然不能达到要求;

(三)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昂贵,没有修理价值的仪器设备。

第三十条 符合报废规定的技术装备,按照谁建设谁审批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报废申请,建设单位组织鉴定和审批。己批准报废的装备不得在业务中继续使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气象局观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国气象局2001年5月25日发布的《气象技术装备管理办法》、原国家气象局1993年4月30日发布的《气象部门技术装备列装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