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解读发布机构:四川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10月30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立法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气候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战略性的经济资源、公益性的社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能有效应对和减缓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对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川地处长江上游,地形地貌复杂多样,属典型亚热带季风气候,热量丰富、雨量充沛,区域气候差异明显,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潜力较大。同时,由于气候灾害频繁发生,对经济建设和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严重的损失。近年来,我省加强气候资源的监测、研究和应用,开展了农业气候资源利用区划,对桥梁、高速公路、机场、水电站、核电站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风能、太阳能、云水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了气候可行性论证,对工程建设运行、局地气候保护、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由此,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制定《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二、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立法的目的:一是提高全社会气候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意识,规范人们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行为,促进全社会对气候资源无意识的利用转向有序的开发利用;二是建立科学的气候规划和气候区划制度、气候影响评价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并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和法律程序,为决策部门、规划建设部门提供规范的科学依据,增强科学决策能力;三是拓宽我省气候资源的利用领域和提高气候资源利用率,以及趋利避害,有效地实现气候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四是加强监督,对违背自然规律的资源开发利用造成气候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惩处。

《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体现在:

一是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协调进行。

二是突出政府领导和部门责任,强化行政管理。

三是原则性与操作性有机结合。在气象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下,对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的措施进行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立法制定依据及相关情况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第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二)、行政法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

    (三)、地方性法规

    1.《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2.《四川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四)、政府规章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三条、第五条

    (五)、部门规章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18号令)

    (六)、规范性文件

    1.《关于加强气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3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3号)

    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06〕16号)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7〕57号)

    5.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及信息发布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2〕12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目前,全国和部分省区市已开展了气象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中国气象局组织编制的行政法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已完成送审稿。部门规章《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起施行。广西制定出台了省政府规章,黑龙江、西藏、山西、贵州出台了地方性法规,吉林、河南、重庆、陕西等省也开展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立法工作。根据中国局《气象立法规划(2011-2020年)》,“十二五”期间计划出台法律《气候资源法》,行政法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气候可行性论证条例》,部门规章《风能太阳能监测预报管理办法》、《气候资源普查与区划办法》等。

   四、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立法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体制、机制尚未建立,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在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的职责不清,义务不明;

    二是气候资源监测和评估的基础设施建设薄弱,气候资源监测资料共享机制和平台建设以及信息传输网络不完善,特别是太阳能、风能资源监测、评估和预测能力还不高,气候资源普查、详查不够科学全面,气候变化分析、评估能力还不强。

    三是对重大规划及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缺乏监督管理,一些盲目、无序的开发行为,不仅破坏了气候资源和生态环境,也改变了地表水、热量平衡的性质,造成旱、涝、寒、热灾害加剧,甚至带来气候恶化、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严重后果。

    四是开发利用气候资源的方式不合理,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缺乏统一规划,气候资源利用率较低,保护措施不到位,特别是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大中型工程项目等,有可能改变光、热、风等气候资源的数量和分布,加剧城市热岛效应,甚至改变了局地气候。

    (二)立法拟规范的主要内容:通过气候资源监测资料汇交和共享制度、气候资源监测和气候资料传输以及储存的安全与保密制度、气候资源评价和区划制度、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等的建立,明确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气候监测、预测、评价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监测、预测、评价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体制,从而建立政府组织领导、有关部门相互配合、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的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机制。

    五、起草过程

    我省于2007年启动气候可行性论证立法前期工作,成立了工作小组,完成了草案的编写;2009年,《四川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被列为省政府规章调研论证项目;2010年,将《四川省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调整为《四川省应对气候变化办法》;并于2011年列为省政府规章立法项目,完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013年,《四川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办法》被列为省政府规章调研论证项目,成立了编写工作组,制定了编写计划,初稿于2012年12月完成后,又多次修改,形成征求意见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