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气象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27 10:28

川气函〔2017312号附件7

四川省气象局政务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政务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部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气象局政务公开是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和实施内部管理过程中,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相关工作信息,并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公开政务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行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以公开促落实,以公开促规范,以公开促服务。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四川省气象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制定编制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公开指南、目录,维护更新公开信息,指导下级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各内设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承办本领域政务公开具体工作。


第二章公开的内容和分工

第六条省气象局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政务信息:

(一)办公室

1.安全生产事故信息。

2.团组出国(境)公示信息。

3.政务舆情、重大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的回应信息。

4.依申请公开的工作信息。

(二)应减处

气象灾害预警,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的联动参与情况,应急响应的启动和解除等情况。

(三)科预处

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等项目立项、验收、资金安排等有关信息。

(四)计财处

1.部门预算决算信息和“三公”经费信息:按照财政主管部门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公开的相关信息。

2.政府采购信息: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

(五)人事处

1.机构职能:省气象局工作职责、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2.省气象局局领导简介及分工。

3.省气象局内设机构设置情况。

4.人事管理信息:包括人事任免、公务员招录、直属单位招聘等有关信息。

(六)法规处

1.行政审批事项: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

2.行政权责清单、负面清单:气象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各级气象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

3.政策法规解读信息: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或专业性较强的重要政策法规,要同步制定解读方案并进行公开。

(七)纪检组

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相关规章制度、违规违纪案件通报。

(八)有关内设机构

1.重大业务项目:对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业务项目,公开其审批、核准、备案等信息。其中包括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

2.规范性文件信息:对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都要全面、准确、及时做好公开工作。

3.涉及气象社会管理职能和对社会公众具有引导意义,并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政务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拟公开信息进行审核把关,重要信息需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信息综合审查,确保所报送信息不涉及国家秘密。不能确定政务信息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向上级请示。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省气象局政务信息通过四川省气象局门户网站www.scqx.gov.cn/、四川省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

www.sc.gov.cn/10954/wza2012/xxgk.shtml)、新闻发布会、微信、微博等形式予以公开。凡应公开信息需在四川省气象局门户网站和四川省政府网站政务信息公开栏目公开,根据实际情况在新闻发布会、微信、微博等媒体公开。

第九条省气象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各内设机构应按照职责分工,在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收集整理并报送局办公室;办公室进行审查后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切实发挥门户网站政务公开作用,整合网站信息资源,加强技术保障。充分发挥政务微博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平台作用,扩大信息传播,加强不同平台和渠道发布信息的衔接协调,确保公开内容准确、一致。

第十二条加强政务舆情收集、研判、处置和回应,对涉及气象领域的重要政务舆情、媒体关切、突发事件等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讲清事实真相、政策措施以及处置结果等。


第五章 监督和考核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对各单位的信息报送情况进行监督和统计,及时分析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

第十四条 每年331日前公布上年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因工作失误导致公开的信息不正确,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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