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四川省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23年3月30日 文号:川气规发〔2023〕1号
效用状态:有效

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防雷和升放气球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气象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和升放气球领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四川省防雷和升放气球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经2023年3月29日四川省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防雷和升放气球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四川省气象局

                                     2023年3月30日


川气规发〔2023〕1号附件

四川省防雷和升放气球领域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防雷和升放气球领域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气象部门防雷和升放气球依法监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第三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  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逐级举报。举报人对举报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举报处理意见的30日内向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对以下涉及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行有奖举报:

(一)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和施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

2.雷电防护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3.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而拒不安装的;

4.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或者产品的;

5.已有雷电防护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6.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二)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认定的,或者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2.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的;

3.转包或者违法分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

4.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三)升放气球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升放气球资质认定的,或者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

2.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转让《升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

2.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

3.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

4.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

5.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6.违反升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

7.未指定专人值守的;

8.升放高度超过地面50米的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

9.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升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升放气球的;

10.违反升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五)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气球燃爆事故或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的范围: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举报事项的;

(二)举报人是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的;

(三)举报内容应当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信访等途径解决的;

(四)举报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查处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对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行政处罚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未作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奖金200元。

(二)鼓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包括其家属)举报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奖励金额上浮10%。

第九条  举报人所举报对象涉及多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选择一项进行奖金计算;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多人举报的,只对第一位有效举报人进行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以单位或组织名义举报的,奖励资金发给举报单位或组织。

第三章  办理流程

第十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电话“12345”、省气象局值班电话“028—87319170”、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电话“028—87328036”或者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网络平台等方式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

第十一条  受理举报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举报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受核查手段限制,无法查清的,应及时报告有关地方政府,由其牵头组织核查。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协助气象主管机构调查取证,举报事项须经气象主管机构查证确属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气象主管机构掌握的。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由核查处理的部门实施。办理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核查处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四川省防雷和升放气球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并将办理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持本人有效证件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举报人的举报和打击报复举报人。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不得泄露举报人员相关信息,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鼓励举报人实名举报,如实提供真实有效的联系方式;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尽可能提供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人物、情节、后果等情况,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歪曲捏造事实、恶意谎报。经查证属恶意谎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气象主管机构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七条  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件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保密制度要求定密处理。

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将举报奖励资金纳入预算,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安排奖励经费,并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防雷和升放气球领域安全生产

举报奖励审批表

编号:   〔   〕第    号

举报人


举报时间


联系电话


举报方式

来人( )     来电( )     信件( )     其他( )

举报事项


案件处理结果

案件经办人


结案时间



处罚对象及罚没金额





奖励意见


奖金领取方式


法规
审核意见


办公室
审核意见


局领导
审批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