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政策文件发布机构: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5年09月17日 2015年09月17日 文号:气发〔2015〕64号
效用状态:有效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加强气象科技成果管理,规范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开展气象科技成果统计,推进气象科技成果交流与转化应用,做好科技决策支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中国气象局对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气发〔2005〕249号)同时废止。






中国气象局
2015年9月17日









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实施细则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及时、准确和完整地开展气象科技成果统计,推进气象科技成果交流与转化应用,做好科技决策支撑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范的气象科技成果登记范围包括:

(一)已颁布实施的气象相关标准,已获得知识产权的气象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已公开发表的气象相关论文、论著等;

(二)各类科研、业务、服务、工程建设项目所产出的气象科技成果,项目验收、结题时持有肯定性评价结论并进行了公示;

(三)在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中形成的业务技术报告、决策服务材料、发展战略、规划计划和重大软科学研究成果等,在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等过程中形成的机理理论、系统、平台、设备、软件、数据集、方法、指标、科普作品以及重大技术标准研究成果等,通过了中国气象局或省(区、市)气象局、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组织的科技成果认定、鉴定、业务准入。

第三条 各级气象部门属于登记范围的气象科技成果,应当在中国气象局登记。

鼓励其他部门完成的气象科技成果在中国气象局登记。

涉及国家秘密的气象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细则登记。

第四条 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以客观、准确、及时、全面为原则,并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气象科技成果信息交流与转化应用。

第五条 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全国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省(区、市)气象局和中国气象局直属单位科技主管机构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中国气象局气象干部培训学院作为气象科技成果登记承办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承办机构),承担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具体工作。


第二章 成果登记

第六条 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登记范围;

(二)登记材料规范、完整;

(三)已有的评价结论持肯定性意见;

(四)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每项气象科技成果在中国气象局只能登记一次,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单位(人)共同完成的气象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人)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气象科技成果登记采用及时受理方式。完成单位(人)在气象科技成果具备登记条件后,通过气象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 已颁布实施的气象相关标准,已获得知识产权的气象相关专利、软件著作权,已公开发表的气象相关论文、论著,纳入气象科技成果登记统计范畴,不需要按照本细则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条 登记程序:

(一)完成单位(人)登录气象科技信息管理系统填报完整登记材料,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单位成果主管机构提出登记申请;

(二)成果主管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登记承办机构推荐登记;

(三)登记承办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定期组织专家复审,复审通过后报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审定;

(四)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审定后,登记承办机构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气象科技成果予以登记;

(五)准予登记的气象科技成果,颁发气象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公告气象科技成果基本信息;

(六)登记承办机构完成气象科技成果登记材料归档。

第十一条 气象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不作为确认气象科技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三章 成果统计和发布

第十二条 依托气象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建立气象科技成果库,及时公告已登记气象科技成果信息,提供检索和查新服务。

第十三条 登记承办机构及时准确地做好已登记气象科技成果的整理和汇编工作,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该登记年度(上一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上报和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登记承办机构定期发布《气象科技成果登记公报》。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五条 中国气象局优先从已登记气象科技成果中推荐申报国家、行业和国际等科技奖项,并优先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深入研究。

第十六条 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的承担者未及时登记气象科技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承担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技项目。

第十七条 凡存在争议的气象科技成果,在争议未解决之前,不予登记;已登记的气象科技成果,发现弄虚作假、剽窃、篡改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 参与气象科技成果登记的工作人员擅自使用、披露、转让所登记成果的技术秘密,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取消其承担该工作的资格,并追究其相应的行政与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国气象局科技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气象局科学技术成果登记实施细则(试行)》(气发〔2005〕24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