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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年9月20日 2022年9月20日 文号:
效用状态:有效

《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条件规定》解读

为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单位管理,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四川省气象局制定公布了《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条件规定》,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一、起草背景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自公布施行以来,四川省气象主管机构严格执行,通过向人影作业单位颁发人影组织资格证,每5年进行复查和重新颁证,实施对人影作业单位的管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不断深化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要求,取消人影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涉及作业器材运输、存储和使用,作业人员培训、空域申请和使用等环节,一个环节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将极易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根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规定,同时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人工影响天气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1〕48 号)“贯彻落实法律法规,修订完善配套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各类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人工影响天气活动,推进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管理质量和作业水平”的工作要求,有必要出台《条件规定》,对人影作业组织在技术能力、管理能力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人影作业安全实施。

二、起草过程

四川省气象局于2021年9月正式启动《条件规定》制定工作,2022年3月,起草拟定《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4月书面征求全省气象部门意见。5月17日,四川省气象局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司法、飞行管制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方面专家对《条件规定》进行论证。5月23日,四川省气象局向民航西南空管局、西部战区航管处、省公安厅、省应急厅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充分吸纳专家论证和征求意见后再次修订完善《条件规定》,于6月9日到6月24日,通过四川省气象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条件规定》(征求意见稿)和《条件规定编制说明》,公开征询公众意见,截止6月24日,未收到公众意见。6月29日,省气象局办公室和法规处对《条件规定》进行了合法性审查,9月9日经省气象局局务会审议通过。9月14日正式印发《四川省气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条件规定>》(川气规〔2022〕1号),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是明确人影作业单位分类,根据人影作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不同,把人影作业单位分为空中作业和地面作业两类。二是明确人影作业单位必须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固定办公场所、必须在公安机关的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单位备案、有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工作内容、作业人员的备案和保险作出了规定。三是明确空中人影作业单位的作业设备应当包含作业飞机、催化播撒设备、机载观测设备、空地通信设备和作业保障车辆;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数量要求;具备一定的业务技术能力、催化剂存储和运输管理能力、作业制度和预案。四是明确地面作业单位的装备;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数量要求;具备一定的业务技术能力,能对作业点日常运行进行监控管理和能够实现弹药的全流程监控;固定作业点和移动作业点的设施要求;保障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的制度和预案。五是按期提交年度的《四川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信息年度报告表》。六是人影作业单位在开展人影业务期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处理后要重新按照条件予以登记。七是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存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影作业组织,要责令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禁止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