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名称:规划计划发布机构:中国气象局
发布日期: 2015年04月02日 2015年04月02日 文号:气发〔2015〕19号
效用状态:有效

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气发〔2001〕×号

各省(区、市)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全面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4〕28号)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相关任务,加快推进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特制定《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气象局
2015年4月2日


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各项部署和《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中气党发〔2014〕28号)、《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意见》(中气党发〔2015〕1号)的总体要求,全力做好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快转变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依法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管理方式,确保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接得住、管得好。全面依法履行气象管理职能,建立气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为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和全面推进气象部门党的建设提供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1.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向法治、创新、廉洁和服务型政府部门转变,注重通过强化标准规范和行政执法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高气象行政管理能力和水平。

2.创新方式、优化服务。建立并落实管理制度,规范行政审批环节和行为,确保行政审批依法有序进行;注重创新审批方式,推行“一个窗口”受理和网上审批,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审批环节公开透明和高效便捷。

3.上下协同、分工负责。强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与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协同机制,明确国家与地方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权限,做好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的有序衔接;明确中国气象局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强化督办落实,全面提升气象部门行政审批工作的质量和效力。

二、主要任务

(一)行政审批事项实现网上审批和窗口受理

按照《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和国务院审改办的具体要求,加快建立完善气象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2015年底前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基本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查,力争实现行政审批事项申报、受理、审查、反馈、决定和查询告知等全过程、全环节网上办理。全力推进行政审批事项窗口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已纳入当地政府服务大厅的,要继续加强规范管理,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没有进入服务大厅的,要指定一个固定场所作为窗口,统一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同时,要健全相关制度,完善配套措施,确保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运行,便民高效。

(二)规范管理中国气象局本级实施的2项审批事项

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计划完成后,中国气象局本级实施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即“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事项3-1,见附件,下同)和“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事项4)。针对这两项审批事项,重点采取下列规范措施:

1.制定行政审批管理办法。针对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综合观测司负责制定气象台站迁建审批管理办法,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等内容;针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政策法规司会同综合观测司、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抓紧做好相关部门规章的修订工作。

2.规范行政审批运行流程。综合观测司负责制定规范气象台站迁建审批的制度文件;综合观测司、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制定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的制度文件。

3.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按照国务院审改办要求,政策法规司会同计划财务司、办公室负责气象行政审批网上办公平台(简称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建设工作,综合观测司、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预报与网络司按照职责配合做好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开发等配套工作。

(三)做好4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下放和承接

计划下放的4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1项已确定,3项待国务院审定。对于已确定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审批程序,强化指导和监督检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下放到位、监管到位;省(区、市)气象局要按照中国气象局的统一部署和有关职能司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好上下衔接和具体承接工作,确保各项下放事项接得住、管得好。对于拟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要在下放前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规范行政审批管理制度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管理的制度措施。

1.已下放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7-1)。综合观测司负责制定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等内容;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规范审批事项的制度文件;加强对省(区、市)气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省(区、市)气象局要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出台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审批程序、完善制度措施、强化审批责任,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2.拟下放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事项8-1)。审批事项下放前,计划财务司负责制定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等内容;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规范审批事项的制度文件。

审批事项下放后,计划财务司负责对省(区、市)气象局做好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提出要求,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区、市)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出台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审批程序、完善制度措施、强化审批责任,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3.拟下放的“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事项6-1)。审批事项下放前,政策法规司负责与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沟通,研究提出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并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度文件。

审批事项下放后,政策法规司负责对省(区、市)气象局做好承接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工作提出要求,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省(区、市)气象局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出台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审批程序、完善制度措施、强化审批责任,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4.拟下放的“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事项9)。审批事项下放前,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研究制定涉外气象信息服务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等内容;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预报与网络司、综合观测司会同科技与气候变化司、国际合作司制定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度文件。

审批事项下放后,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预报与网络司、综合观测司、科技与气候变化司、国际合作司负责加强对省(区、市)气象局承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司负责指导省(区、市)气象局做好涉外气象活动的行政执法工作,视情况采取与安全部门、保密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大对涉外违法活动的查处力度。省(区、市)气象局要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出台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审批程序、完善制度措施、强化审批责任,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四)强化省级及省以下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7项行政审批事项的规范运行

省(区、市)及省以下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7项审批事项包括: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事项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含防雷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事项2);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事项3-2);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事项5)、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事项6-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事项7-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事项8-2)。提出如下规范管理措施:

1.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要依据《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负责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综合观测司要在《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基础上,负责制定气象台站迁建审批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计划财务司负责制定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防雷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通过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流程、完善制度措施,指导省(区、市)气象局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2. 制定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制度文件。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综合观测司、计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按照职责负责制定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度文件。

3.加强对省(区、市)气象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综合观测司、计划财务司、政策法规司按照职责负责对归口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政策法规司负责将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情况纳入对省(区、市)气象局的年度考核指标,并及时通报落实情况。

4. 省(区、市)气象局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省(区、市)气象局要根据中国气象局制定出台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审批程序、完善制度措施、强化审批责任,切实做好行政审批工作。

(五)加强对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计划取消的7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3项已确定,4项待国务院审定。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前,中国气象局有关职能司要按照职责继续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归口管理和规范运行;取消后,要研究提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强化标准的实施应用,并指导省(区、市)气象局做好相应的监管工作。

1.拟取消的“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事项10)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事项11)。审批事项取消前,政策法规司负责制定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度文件,继续指导省(区、市)气象局做好施放气球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审批事项取消后,政策法规司要关注《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的修订进展,如气象部门仍承担施放气球监管职责,要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法规,确保切实履行监管职能。

2.拟取消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事项12)。审批事项取消前,预报与网络司负责制定管理办法及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制度文件,并指导省(区、市)气象局做好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工作。

审批事项取消后,综合观测司、预报与网络司负责研究制定观测、资料加工处理的相关标准规范,通过强化标准应用提高气象资料质量。预报与网络司负责加强气象观测资料汇交管理,加大资料共享力度,促进气象资料的高效应用。

3.拟取消的“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事项13)。审批事项取消前,综合观测司负责指导省(区、市)气象局做好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工作。

审批事项取消后,综合观测司会同有关职能司完善相关制度和标准,通过完善制度、强化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4.已取消的“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事项14)。政策法规司负责修订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研究提出监管措施,指导省(区、市)气象局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同时,要以省级防雷产品检测实验室建设为抓手,积极主动推动防雷产品认证工作,提高基层使用产品测试报告的能力与水平,研究制定防雷技术监管措施。

5.已取消的“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事项15)。政策法规司负责修订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标准,研究提出监管措施,并将异地工程资质与本地工程资质一并纳入省(区、市)气象局的监管范围。

6.已取消的“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事项16)。预报与网络司、综合观测司负责修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制定有关标准,并加大标准应用执行力度;政策法规司会同综合观测司指导省(区、市)气象局做好涉外气象观测的行政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六)建立气象部门权力清单制度

1.制定省级气象部门权力清单指导意见。政策法规司会同人事司,联合中央编办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气象部门实际,在前期中国气象局职能梳理和部分省权力清单制定工作的基础上,通过充分调研和深入研讨,制定省级气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意见,指导各省(区、市)气象局做好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工作。

2. 建立省(区、市)气象局权力清单制度。省(区、市)气象局要按照中国气象局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和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对行使的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职权,分门别类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对梳理出来的行政职权,逐项列明设定依据,并形成行政职权目录。同时,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气象职权内容纳入政府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公布实施。

(七)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对中介服务进行清理,进一步规范和清理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1. 调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按照国务院要求,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职能司对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涉及到的中介服务进行摸底调查。

2. 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职能司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清理规范的具体意见措施。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部门规章依据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对于确需保留的要严格论证、规范程序、优化流程。

3.强化中介服务的规范管理。政策法规司会同有关职能司提出措施,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并公开中介服务事项涉及收费情况。清理中介服务市场保护相关规定,一律不得指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建立健全专业化服务和监管制度。

(八)开展气象部门服务收费项目调查清理

政策法规司会同计划财务司开展对全国气象部门气象服务收费项目及有关情况的摸底调查。对调查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研究,进一步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按照转变职能,建立法治、创新、廉洁、服务型政府部门的总体要求和全面深化气象改革总体部署,对不符合要求的收费项目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和建议。

省(区、市)气象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坚守“三个底线”,按照中国气象局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和全面推进气象法治建设的总体要求,认真梳理各种收费项目,分析收费政策和标准依据,提出调整、优化、取消收费项目的意见措施。

三、实施进度

(一)关于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工作

2015年6月底前完成制定各项行政审批事项规范管理的制度文件(服务规范、服务指南、受理单样表、审查工作细则、申请人满意度评价样表),并报送国务院审改办备查。2015年年底前完成行政审批事项网上预受理和预审批工作,并按要求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审改办。同时完成中国气象局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的测试和试运行。每年的4月、7月、11月和下一年度的1月5日前,各省(区、市)气象局将上一季度审批事项办结时限情况报送中国气象局,由中国气象局统一上报国务院审改办备案。

(二)关于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工作

2015年6月底前,完成省级气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指导意见的制定工作。2015年12月底前,各省(区、市)气象局完成本级气象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定工作中的所有内部环节,并积极争取纳入地方政府权力和责任清单。

(三)关于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

2015年5月中旬前完成气象部门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依据、收费、时限等情况的梳理,逐项提出处理意见,对认为确需保留的作出说明。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清理工作,同时完成保留中介服务相关制度规范的修改完善工作。

(四)关于气象部门收费项目调查清理工作

2015年3月底前完成调查材料准备并组织开展调查工作,4月底前完成各省(区、市)调查材料上报汇总,5月底完成对材料分析研究,提出清理规范初步意见并征求有关方面意见,6月底前中国气象局审定清理规范意见并下发各省(区、市)气象局实施。

(五)关于中国气象局网上审批和建立窗口工作

2015年4月提出气象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公平台可研报告,纳入计划财务司2016年项目建设计划中。5月中下旬制定下发窗口设立和人员配备的相关文件。6月上旬前完成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窗口设立和人员配备。12月底前,中国气象局初步建成气象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办公平台。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气象部门要从落实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四项重点任务的高度,充分认识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要性。要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明确职责分工。中国气象局层面的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牵头,各有关职能司配合,重大事项由中国气象局研究确定。各省(区、市)气象局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时间节点和责任人,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

2.强化培训交流。加强气象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业务交流和能力培训,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能力素质。通过多种渠道开展工作交流研讨,促进中国气象局和省(区、市)气象局之间的业务交流,全面提升气象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3.强化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明确各级监督责任,严控新增行政审批事项,禁止以各种形式设立变相审批事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控行政审批自由裁量权,严肃追究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纠正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

4.严格督办问责。各级气象部门要建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考核制度,加强实施效果的动态跟踪和阶段性评估,切实落实责任。领导干部要敢于担当,主动作为,对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要督查落实,确保各项政策落地生根。中国气象局要加强对各省(区、市)气象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的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法违纪审批行为,严格责任追究。

5.加强部门沟通合作。加强与国务院审改办和地方审改办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政策要求,积极配合国务院审改办和地方审改办做好相关工作。密切跟踪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计划实施进度,加强与共同审批事项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后的落实和监管工作。探索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附件: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