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充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建〔2016〕28号) (已失效)

日期:2024-04-18

关于印发《南充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

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建〔2016〕28号)

(已失效)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质监局、公安局、气象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城市老旧住宅区居民住房条件和人居环境,推进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房地产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2号)、《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7号)、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建房发〔2015〕42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了《南充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南充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充市公安局   南充市城乡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局   

                   南充市气象局   南充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6年1月26日   

  

南充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老龄化的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高既有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方便居民的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既有建筑电梯增设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保障安全、政策支持、依法依规”的原则,资金渠道以自筹为主,其他资金支付为辅。增设电梯须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防盗安全等要求。

二、职责分工

(一)市城乡规划局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方案审查。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电梯安装告知受理、电梯使用登记、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负责对电梯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四)市公安局“消防支队”负责增设电梯工程消防咨询、指导、服务。

(五)市气象局负责增设电梯防雷装置指导监督。

(六)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已建立并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既有住宅按规定办理维修资金拨付手续。

(七)各级政府及其基层组织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牵头组织协调电梯增设工作。

  三、组织实施

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可以按梯号为单位进行申请,以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作为建设单位,负责电梯增设项目的规划许可、资金筹集、设备采购、安装委托、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也可以由同意增设电梯的专有部分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安装企业、原房改房售房单位、原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承担上述相关工作。

(一)电梯增设条件

 1.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经该梯号全体业主一致书面同意。

 2.单位产权的房屋需要单位法人书面同意。

 3.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符合城乡规划、建设设计、消防、抗震、结构等规定和标准。临城市街道一侧不宜增设电梯。

 4.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二)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资金,采取以下方式筹集:

 1.房屋所有权人共同出资: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协调,按一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2.已建立并缴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既有住宅,经专有部分占该梯号住宅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按有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3.增设电梯的房屋属于房改房的,原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可按规定使用已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4.其他符合规定的资金。

电梯增设所筹措的资金及使用情况应当即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监督。

(三)电梯增设协议(方案)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协议(方案)并在小区内公示不低于10天后无异议且经业主委员会或产权单位签章审定,方可提出增设申请:

 1.电梯增设工程费用筹集,各自的出资额;

 2.电梯增设配置方案(包括电梯品牌、运行参数、具体配置等内容);

 3.电梯运行维修费用(电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的分担或增加物业收费标准;

 4.电梯运行管理维修保养委托。

已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进

行运行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依法取得许可的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签订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对电梯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未实施物业服务的,业主应共同协商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使用管理责任人对电梯进行运行管理;未明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

(四)电梯增设建设程序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文件:

 1.委托进行住宅结构安全鉴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对既有住宅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鉴定,由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或由承担电梯增设设计的工程设计单位出具抗震报告。经检测鉴定报告或抗震报告认定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既有住宅可申请增设电梯。

 2.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已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未预留电梯井的既有住宅,应由有资质的住宅设计单位报电梯增设设计方案及相关资料至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审查意见,符合规范、标准的,进入施工图设计文件程序,并按照规定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备案。根据法律法规,如消防、防雷、人防等需要前置审批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3.办理住宅工程施工审查。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后,应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4.既有住宅(建筑高度小于54米的纯住宅,含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增设电梯,属于改建项目,应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中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5.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和完工检验、电梯使用登记。电梯增设施工前,电梯安装施工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施工开工告知,并向南充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申报电梯安全质量监督检验;电梯经监督检验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

6.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电梯增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安装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五)增设电梯权属问题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后产生的新增住宅面积不再办理产权登记,由该梯号共同出资的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不再变更各分户业主产权面积、用地面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作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利民惠民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牵头组织协调电梯增设工作。各县(市、区)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要结合实际,以方便群众、注重可操作性和确保安全为原则,建立起“业主为主、政府推动”的电梯增设推进模式,积极有序地推进这项工作。

  (二)积极开展试点探索。以保障性住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员工宿舍楼电梯增设作为切入点,选择具有代表性并且条件相对成熟的住宅单元先行增设电梯作为示范项目,充分发挥示范项目的引导和示范作用,以点带面促进电梯增设工作的开展。

(三)加强部门联动。城乡规划、住建、质监、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配合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本地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工程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予以积极支持。积极倡导“一站式”服务,方便群众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四)加强政策宣传。各地应加大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的宣传力度,尤其是要建立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为主体的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其开展社区工作的优势,积极做好居民的政策宣传和相关协调工作,使电梯增设工程成为邻里和谐工程、幸福工程。

附件:1.南充市市辖三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流程图

           2.南充市市辖三区既有住宅电梯增设部分申报材料参考样表


关于印发《南充市既有住宅电梯增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附件1、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