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

日期:2024-03-21

3月4日,中国气象局发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针对《办法》的出台背景、具体内容等,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潘进军进行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

答: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地名管理条例》,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和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纳入地名管理的范畴,自2022年5月1日起全面施行。其中,明确气象设施名称主管部门为中国气象局。

配合《地名管理条例》实施,民政部与中国气象局商定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事项列入国务院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作为民政部地名许可事项的子项之一,并由气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随后,中国气象局启动《办法》编制工作,以部门规章形式明确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的办理条件、审批流程以及监管措施,旨在确保审批工作规范、高效实施,进一步加强气象行业台站名称的规范管理。

问:《办法》制定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思路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贯彻落实上位法《地名管理条例》,确保“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工作依法规范开展。

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当前规范管理气象行业台站的实际需要,通过进一步健全台站名称管理法规制度,推动气象行业统筹协调和集约化发展。

问:《办法》规定了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24条,明确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的定义、适用范围,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

关于定义和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第三条对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进行了明确界定,并阐述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规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是指位置固定、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指示意义且所在场址未被登记为法人住所地的气象探测设施、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等。同时,第四条明确了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事项的申请范围。

关于审批流程,《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命名、更名审批的申请条件、受理层级、审批权限、申请时限和申请材料等,确保了审批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根据行业标准《气象观测站分类及命名规则》,审批权限被明确划分为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两级,这有助于实现审批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化。第十条至第十三条对申请材料审查、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做出审批决定和审批决定送达等环节进行了规定,确保了审批流程的规范性和严谨性。

关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办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九条对气象设施名称的监督管理要求作出了规定,包括气象设施名称的注销、备案、公开以及监督检查等。第二十条至第二十四条对违反《办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实施日期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问:如何落实好《办法》中各项要求?

答: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一要全面掌握《办法》中关于“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气象设施命名、更名审批”的受理条件、审批流程和监督管理等具体规定,确保各项要求得到准确执行。

二要积极向当地人大和政府汇报《办法》,及时调整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确保与《办法》要求相契合。同时,不断提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水平,加大社会各界和相关行业对《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力度,通过多方共同努力,确保《办法》得到有效落实。(来源:中国气象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