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达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公告

日期:2021-03-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升放气球管理办法》、《气象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达州市气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四川省司法厅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现将达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主体、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法主体

 达州市气象局为达州市气象行政主管机构,负责对达州市内除军事气象外的气象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办公地址:达州市达川区三里坪街道天桥巷43号

  咨询电话:0818-2653553

  投诉地话:0818-2651893

二、执法职责

1、负责制定气象行政执法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

2、组织开展气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

3、负责气象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

4、负责主持气象行政处罚听证。

5、负责对涉及气象行政执法的投诉及处理。

6、承担达州市气象局授权或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执法权限

依法对非法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业技术装备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违反气象法规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违法从事大气环境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或者审查的气象资料的行为。

  依法对不具备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查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个人的行为;依法查处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之活动的行为。

  依法对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擅自从事防雷检测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实用的(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等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单位验收或者未取得合格证书,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安装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进行查处。

  依法对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资格证而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按照安全要求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未经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超出审批范围,施放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涂改、伪造或者转借资质证或者资格证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施放的气球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发生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或者其他安全事故,未及时向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气球或系留气球的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为进行查处。

  二、主要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3、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条例

  4、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5、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6、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7、气象行政复议办法

  8、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9、升放气球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