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2-1办事指南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一、适用范围
在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一般气象站、高空气象观测站、天气雷达站、气象卫星地面站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条: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未征得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或者未落实补救措施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开工建设。在单独设立的气象探测设施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并按照要求采取必要的工程、技术措施。
三、申请条件
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且可能影响气象探测环境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
四、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详细要求 | 材料来源 | 备注 |
(一)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 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址等 | A4纸打印,原件3份,须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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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 | 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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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 包括:距离、仰角信息。 | 原件3份,须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申请人提供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不要求专业部门设计;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地距离超过2千米的,不要求提供此图。 |
(四) | 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 | 原件3份,须加盖公章)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申请人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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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概况和规划总平面图 | 复印件3份,加盖鲜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查验原件,附PDF或JPG格式电子文档1份(内容清晰可辨)。 | 申请人提供 | 电子版材料应为原件扫描件; 图纸较大,无法扫描时可提供电子版高清照片。 |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1号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1号综合窗口进行形式审查。对属于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申请。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1号综合窗口进行审查。在审查时,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1号综合窗口后台将组织专家评审。
(四)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6楼31号综合窗口出具许可结论及办结通知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出具许可结论及办结通知书,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六、办理类型及时限
承诺件。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转外80个工作日)。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办理结果名称
许可结论。
九、数量限制
无。
十、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
网上办理(原件预审),到现场次数1次。
十一、办理时间、地点、机构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9:00一12:00;下午:13:00一17:00)
(二)现场办理地点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2号省政务服务中心6楼31号窗口。
(三)网上办事大厅
四川政务服务网: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中国气象局官网:中国气象局审批大厅
(四)办理机构
省、市、县气象局
(五)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28)86939717
政务服务热线(监督电话):12345
十二、注意事项
无